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132号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统一初会信用代码:91110101556883371X。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江油萌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江油市三和镇分公司,经营场所:江油市三和镇双江综合市场。
经营者:左川林。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江油萌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江油市三和镇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07月20日,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