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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黑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351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黑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周士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黑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351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士芳,女,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黑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士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黑泽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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