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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赵金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547号之一
案件名称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与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赵金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赵金龙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47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农机配件城北区17栋4号。

经营者:赵金龙。

被告:赵金龙,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农机配件城北区17栋4号。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赵金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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