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547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安家庄。
法定代表人:冯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磊,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农机配件城北区17栋4号。
经营者:赵金龙。
被告:赵金龙,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庞口农机配件城北区17栋4号。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阳县宏远农机配件厂、赵金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欧亚惠通滤清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