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刑初820号之一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仲运,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8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患严重疾病,右脚骨折),伤势好转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4月3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4月25日,因患严重疾病(分裂样××)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2019年9月6日,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以(2019)湘0103刑初820号刑事裁定书,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赵仲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审理。
审 判 长 彭丁云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余航书记员唐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