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雷(Otto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英伦范鞋包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奥克斯广场金牛街112号。
经营者:郑飞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被执行人:郑飞璇,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执行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英伦范鞋包店、郑飞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英伦范鞋包店、郑飞璇银行存款31245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245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