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389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福森百货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坝吉路。
经营者:李惠琳。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福森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景洪福森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