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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242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谭建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谭建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424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心雨,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建林,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茶陵县,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福天广进便利店的经营者。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建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3541147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谭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15元,原告负担人民币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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