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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柯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4757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柯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柯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475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柯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里岗村新沙路内头园8号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4。

法定代表人徐剑锋。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Lenovo商标(第3462586号)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阿里1688”网站上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信息;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已删除相关侵权信息,故要求被告删除相关侵权信息的诉求不再主张。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斯柯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深圳市斯柯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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