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桂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10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桂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朱桂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知民初15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桂华,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桂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整”,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苏晓玲书 记 员  马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