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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维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3民初253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维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维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初253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洁,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维刚,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维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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