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7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学平,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娜公司)诉被告陆学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安娜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390000号“fuanna”商标、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以及第855400号、4169736号、9073704号等“富安娜fuanna(或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
其中,第855400号商标于2009年4月25日被评为“驰名商标”,第4169736号商标曾被广东省工商局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陆学平在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富安娜家居馆2”,销售“富安娜家纺蚕丝被100%桑蚕丝夏凉被春秋被加厚子母冬被芯正品特价”等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请求事项。
被告陆学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辩称:一、被告淘宝网络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案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所有事宜均有卖家完成,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淘宝网络公司网站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被告淘宝网络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一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
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
三、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1、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在其服务协议和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2、被告淘宝网络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淘宝网络公司要求所有卖家必须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3、原告起诉后,被告淘宝网络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确认涉嫌侵权信息已删除,链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即使本案平台卖家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淘宝网络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淘宝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富安娜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营销、物流于一体的家纺类上市企业,其持有的“富安娜”商标为中国著名商标,“富安娜牌床上用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原告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390000号“fuanna”商标、第1395959号“富安娜”商标,以及第855400号、4169736号、9073704号等“富安娜fuanna(或FUANNA)及图”系列商标,使用为第24类:被子、被罩、床罩等。
其中,第855400号商标于2009年4月25日被评为“驰名商标”,第4169736号商标曾被广东省工商局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被告陆学平在被告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服务平台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富安娜家居馆2”,销售“富安娜家纺蚕丝被100%桑蚕丝夏凉被春秋被加厚子母冬被芯正品特价”等产品,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遂于2019年1月3日在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的参与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查明,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涉案的假冒商品的信息在淘宝网上已不存在。
上述事实,由原告公证书12份、证据保全公证书一份及图片若干张、公证费票据1份在卷予以佐证。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陆学平未经授权在淘宝网上低价销售假冒的“富安娜”品牌的床上用品,且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注册商标,对原告富安娜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原告富安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富安娜公司请求判决淘宝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淘宝网络公司仅是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在接到本案的起诉书后即关停了被告陆学平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采取了必要措施,已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陆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其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陆学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