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4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鼎美名妆,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18西北方向199米鼎美名妆。
经营者:贾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鼎美名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2020年7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