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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鸿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013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鸿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厢鸿旺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13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鸿旺副食品店,经营场所: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文兴路125号中国体育彩票旁,注册号:3505246000011259。

经营者:谢展扬。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厢鸿旺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2020年7月22日,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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