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胡剑峰,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平,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玲,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展业内衣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黄慕容,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剑峰诉被告蓬江区展业内衣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胡剑峰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剑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剑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胡剑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