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8024号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一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