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51号 原告:枫泊模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
法定代表人:高芯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西陈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传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臻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枫泊模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固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1年3月16日,原告枫泊模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枫泊模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枫泊模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枫泊模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