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09号 原告范国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晓、黄春英,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延芳,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范国庆与被告高延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国庆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国庆负担。
原告范国庆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