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7民初146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恺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水法,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恺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沪0107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恺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因本案撤诉结案而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恺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向 颖审 判 员 张敏婕人民陪审员 蔡湘群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俞 璐书 记 员 胡全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