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属开曼群岛大开曼KY1-9002乔治城玛利街87号沃克大厦。
法定代表人:DonWayneEbanks,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5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审查过程中,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再审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