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6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清之韵商行。
经营场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海容幸福里二期3幢3002室。
经营者:李仁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城区清之韵商行侵害商标权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