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05号 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樟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凌,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鑫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恩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同鑫温州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千千秀日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