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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饶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565号
案件名称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饶爱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饶爱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565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爱莲,女,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饶爱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涉案店铺关联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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