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4668号原告: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3205946979416353。
法定代表人:陈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355号国际科技园内A311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卓,女,汉族,1983年3月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卓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苏州思杰马克丁软件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国内知名的正版计算机软件发行商,代理销售国内外众多知名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7000多万元,且近三年每年以100%至300%的速度在迅猛增长。
在原告代理销售的软件中有一款芬兰TUXERAINC公司研发的名称为TuxeraNTFSforMac的计算机软件,系业内知名软件。
TUXERAINC为在中国推广该软件特别授权原告为该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同时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维权打假的资格。
原告为推广该软件专门开设了一个网站(www.ntfsformac.cc)进行单独经营。
被告在互联网上开设了一家名为“NTFSforMac开发手册”的网站,网址为××,专门用于非法销售TuxeraNTFSforMac软件。
被告将属于原告专有的TuxeraNTFSforMac软件安装包放到他们自己的网站上供人下载销售。
被告未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该款软件的资格,却通过网络大肆销售该软件的盗版且被告所开设的网站完全抄袭了原告所有的一个销售同类软件网站(××)的页面设计,几乎是原告网站的翻版。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
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卓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本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苏高法[2017]1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在苏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属于上述通知提及的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