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365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晓燕,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章晓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