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初1222号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9层9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方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浩,男,1989年4月1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商专事务所)诉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乐视云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商专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王永先,被告乐视控股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乐视云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专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乐视云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欠款330472.46元;
乐视控股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乐视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支付合理支出5200元。
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开始,商专事务所为乐视云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商专事务所履行了委托事项,但乐视云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关费用,欠专利申请官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费、年费等官方费用)、专利代理服务费共计330472.46元。
商专事务所为追讨欠款而办理公证等的合理支出5200元。
前述专利代理委托事项实际是由乐视控股公司向商专事务所下达指令,并接受代理结果反馈、确认款项账单、确定发票明细,因此,乐视控股公司与乐视云公司构成共同委托关系,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乐视云公司和乐视控股公司的欠款行为,严重侵害了商专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商专事务所承担连带支付欠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乐视云公司辩称:因公司人员离职原因,涉案委托事项与金额已经无法核实。
本案应由乐视控股公司承担责任,与乐视云公司无关。
关于合理支出5200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乐视云公司不应承担。
被告乐视控股公司辩称:商专事务所为乐视云公司申请专利,涉案费用应由乐视云公司承担,乐视控股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乐视控股公司与乐视网公司的人员可能一样,但业务不混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请求法院驳回商专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商专事务所向乐视云公司开具了服务名称为服务费的NO.02578204、NO.02578205、NO.02578206、NO.0257820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33117.46、100000、100000、65355元。
2017年6月15日,商专事务所委托邬玥使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的计算机和网络,登录“阿里邮箱企业版”网站的用户名为“accounting@sbzl.com”的邮箱,对有关电子邮件内容进行拷屏打印。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进行公证,并于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10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打印件载明:关于17件印度专利申请外方费用的请款事宜。
2017年5月9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17件印度案件申请阶段外方费用请款单,烦请审核。
”附件为17件印度申请-申请阶段外方账单、rar商专请款单-乐视云公司(17件印度申请-申请阶段外方费用).xls。
于宏丽回复邬玥“请开票。
”关于30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包括乐视云公司14件)的请款事宜。
2017年5月9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30件美国发明案件申请(已撤案)的请款单两份,请审核。
”同年5月10日,于宏丽回复邬玥“请开票。
”同年5月12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30件美国发明案件的请款清单,及服务费发票,我方已于今日通过中通快递寄出,快递单号为:701227729435。
”附件包括“14件美国案件撤案请款清单-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北京商专永信.pdf”。
该快递于2017年5月14日被签收。
关于15件海外专利撤案申请(包括乐视云公司9件)的请款事宜。
2017年5月24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15件海外案件(其中乐视电子商务3件、乐视致新3件、乐视云计算9件)撤案请款单,以及贵方流程部门的撤案确认指示,烦请尽快审核。
”同年5月31日,于宏丽回复邬玥“请将附件请款单中致新的清单序号做修改,同时对于不进行的请款内容进行删除,无需列在清单中(例如同族案件翻译费内容),费用部分无异议,请开票。
”关于10件国内专利撤案申请(包括乐视云公司2件)的请款事宜。
2017年5月25日,accounting@sbzl.com(邬玥)向yuhongli@le.com(于宏丽)发送电子邮件,称“随函附上10件国内案件(其中乐视电子商务1件、乐视云计算2件、乐视移动公司7件)撤案请款,以及贵方流程部门的撤案确认指示,烦请尽快审核。
”于宏丽回复邬玥“确认,请安排开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17件印度专利申请的外方费用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请款单及印度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文件、外方账单等资料;
其中请款单列明了17件印度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专利名称、申请日、涉案新申请服务费(美元)及折合人民币的金额、每件专利申请的费用合计和汇率备注,费用共计33117.46元;
17件印度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与请款单列表的申请号完全吻合。
关于14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的费用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请款单,列明了14件美国专利申请的商专事务所卷号、乐视案号、专利名称、翻译字数、实际代理费及翻译费共计265355元,商专事务所为此向乐视云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9件海外专利撤案申请的费用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请款单,列明了9件海外专利申请的商专事务所卷号、乐视案号、专利名称、翻译字数、翻译费共计26400元。
关于2件国内专利撤案申请的费用金额,商专事务所提交了乐视云公司作为第二申请人的请款单,列明了2件国内专利申请的商专事务所卷号、乐视案号、国内专利名称、实际代理费5600元。
对此,商专事务所确认上述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均为乐视控股公司和乐视云公司。
乐视控股公司认为于宏丽的回复邮件可修改,邮件附件已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乐视控股公司不应承担上述欠款的连带责任。
为证明其与乐视云公司、乐视控股公司之间就专利申请事宜的付款流程,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其员工与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的来往邮件、乐视云公司请款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单、银行业务回单等,表明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负责确认其关联公司专利申请案件的请款单,确认后要求商专事务所开具发票,商专事务所开具发票后寄给乐视控股公司,乐视控股公司安排付款;
乐视云公司已付款的证据表明专利申请人均仅为乐视云公司。
上述事实,有相关发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商专事务所与乐视云公司、乐视控股公司并未就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代理事宜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根据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与商专事务所的来往电子邮件内容可知,乐视云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代理相关费用,乐视云公司委托乐视控股公司代其确认请款事宜,请款单经乐视控股公司确认后,商专事务所开具相应发票,乐视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上述交易流程表明,乐视云公司与商专事务所存在专利代理的事实合同关系,乐视云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费用须经乐视控股公司确认,由乐视云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14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17件印度专利申请、9件海外专利撤案申请、2件国内专利撤案申请等相关费用,商专事务所提交了其与乐视控股公司于宏丽沟通该请款事宜并邮寄发票的来往电子邮件、专利申请清单、专利申请官方文件、外方账单、与14件美国专利撤案请款单及17件印度专利申请外方费用请款单所涉金额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等材料,表明商专事务所从事了涉案专利申请的代理业务,且相关费用经乐视控股公司审核确认。
虽然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来往电子邮件的附件内容,但是,乐视控股公司和乐视云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于宏丽邮件的附件真实内容、于宏丽确认开票的邮件指向的具体费用、涉案专利申请为其他代理机构代理等反驳证据。
况且,商专事务所就14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费用及17件印度专利申请外方费用向乐视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邮寄给乐视控股公司,发票邮寄时间与来往电子邮件有关该费用请款单审核、告知邮寄服务费发票等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进一步表明该笔代理费用及付款主体均已经乐视控股公司审核并确认。
因此,商专事务所主张涉案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共计330472.46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付款主体。
商专事务所就14件美国专利撤案申请费用及17件印度专利申请外方费用仅向乐视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表明其认可乐视云公司系上述费用的付款主体。
结合商专事务所与乐视云公司就已清结的专利代理费用形成的交易习惯,进一步表明商专事务所与乐视云公司存在涉案专利代理业务的事实合同关系,乐视云公司理应承担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
虽然乐视控股公司系涉案专利申请的共同申请人,但并不必然导致其应当承担专利申请费用的付款义务。
乐视控股公司对涉案专利申请费用进行审核确认,仅体现乐视控股公司对乐视云公司专利代理业务的管理模式,不能据此认定乐视控股公司对乐视云公司的上述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商专事务所与乐视云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商专事务所主张乐视控股公司承担乐视云公司应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专事务所主张乐视云公司支付涉案专利申请相关费用330472.4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商专事务所主张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5200元,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作出任何说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官费及代理费330472.46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5元,由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