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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燕萍与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236号
案件名称付燕萍与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燕萍;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236号 原告:付燕萍,女,汉族,1962年6月10号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51302631W,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街东大道139号B6-2幢。

法定代表人:张圣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翔,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燕萍与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公司)侵害外观设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燕萍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翔,被告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翔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院长审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燕萍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梧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63019××××.6的“健腹器(YN-058)”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

2.判令梧桐公司承担付燕萍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费用166元,公证费2090元;

3.判令梧桐公司赔偿付燕萍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0元;

4.判令梧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付燕萍明确诉请赔偿计算至涉案店铺关闭日2020年2月10日。

事实与理由:原告付燕萍设计了一款健腹器,并于2016年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1月9日给付燕萍颁发了专利号ZL20163019××××.6的“健腹器(YN-058)”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梧桐公司为经营之目的,未经付燕萍许可,在其经营的欧康运动旗舰店销售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付燕萍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被告梧桐公司答辩称:1.梧桐公司销售“欧康”健腹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梧桐公司是涉案专利品牌商品“欧康”健腹器的品牌授权经销商,依法拥有销售“欧康”品牌健腹器的权利。

梧桐公司品牌授权商永康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依法拥有“欧康”商标,同时,本案原告付燕萍持有永康市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梧桐公司有理由相信永康市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系有权生产商,付燕萍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梧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付燕萍诉请梧桐公司销售“欧康”健腹器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存在权利瑕疵。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付燕萍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效力审查,付燕萍的专利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3.付燕萍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梧桐公司没有生产专利侵权产品,销售“欧康”健腹器已经获得相应的授权。

付燕萍在另案退伙纠纷诉讼中主张其本人是天猫商城欧康运动旗舰店的合伙人之一,却在该案中主张分配天猫商城欧康运动旗舰店的利润,以该店铺所售商品侵犯其专利为由,提起本诉,自相矛盾,且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付燕萍所提交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梧桐公司销售“欧康”健腹器的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付燕萍、被告梧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付燕萍系名称为“健腹器(YN-058)”、专利号为ZL20163019××××.6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1月9日,专利年费已按时缴纳,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锻炼身体的健身器材,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具体为:涉案外观设计整体类似于板凳形状,底盘是一个工字形组架,有四个防滑支撑脚,组架的上面有一个坐垫,坐垫的两边分别有两个助力臂,两个助力臂前端均有助力臂泡棉,并有扶手柄矫接于助力臂,坐垫的下方设有弹簧用于调节。

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立体图。

2018年9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外观设计专利出具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5月14日,付燕萍的委托代理人舒伟华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登录www.taobao.com平台,进入“欧康运动旗舰店”,点击“所有商品”链接,显示第一行左数第二个产品名称为“仰卧起坐健身器材家用辅助器可折叠腹肌健身椅收腹器多功能仰卧板”,总销量36219件,点击该产品链接进入产品详情页面,显示各视图产品图片和产品介绍,价格88-108元,月销量996件,累计评价8473个。

购买该链接下“蓝色款(双弹簧)”产品2个,付款166元,形成编号为443641187058371771的订单记录。

查看该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梧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对上述整个公证活动出具了(2019)浙金正证民字第1770号公证书。

2019年5月15日,付燕萍的委托代理人舒伟华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收取了物流运单为百世快递、单号为“71406411895870”、“71406419895871”的包裹,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包裹内物品重新封存后交于舒伟华。

登录www.taobao.com平台,查看订单编号为443641187058371771商品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运单为“百世快递71406411895870”。

浙江省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对上述整个公证活动出具了(2019)浙金正证民字第1771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仰卧板产品1个,外包装物流运单信息显示“百世快递71406411895870”,该仰卧板产品上印有“欧康”商标。

原告付燕萍主张该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梧桐公司认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经庭审比对,付燕萍主张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梧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另查明,梧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7月13日,经营范围为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服装制造、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庭审中,梧桐公司陈述涉案店铺已于2020年2月10日关闭,付燕萍对此予以确认。

付燕萍为永康市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永康市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5日自永康市捷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处受让第8688020号“欧康”注册商标,现为该注册商标权人,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

永康市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出具《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授予梧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在天猫平台开设“欧康”品牌旗舰店的权利,并承诺在上述期间不自行开设或授权其他公司开设“欧康”品牌旗舰店。

又查明,付燕萍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向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提起退伙纠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庭审中,付燕萍称与张圣友于2015年10月20日终止合伙关系,梧桐公司主张付燕萍与张圣友之间的合伙关系终止于2017年3月。

再查明,付燕萍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2090元,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上述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2019)浙金正证民字第1770号、1771号公证书、公证实物、《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19××××.6的“健腹器(YN-058)”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付燕萍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之诉权。

梧桐公司辩称其经永康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授权,为“欧康”品牌授权经销商,而付燕萍持有永康市一诺健身器材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付燕萍又在另案主张其与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存在合伙关系,付燕萍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合格,有虚假诉讼嫌疑。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专利侵权诉讼,梧桐公司是否获得许可使用“欧康”注册商标与本案无关;

其次,根据庭审后本院向双方当事人补充调查时双方的陈述,付燕萍与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至迟在2017年3月已经终止合伙关系,而本案公证侵权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在双方合伙关系终止之后,梧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系付燕萍与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之合伙行为,付燕萍与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在先的合伙关系或另案退伙纠纷均不影响付燕萍在本案的诉权及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故梧桐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健身器,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比对,双方均确认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专利设计相同。

故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梧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欧康运动旗舰店”店铺中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付燕萍提交的公证书亦显示涉案侵权产品链接下已实际发生交易,故梧桐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综上,梧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付燕萍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19××××.6的“健腹器(YN-058)”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梧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付燕萍未提供有效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梧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1月9日;

2.公证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

3.涉案店铺显示侵权产品总销量36219件,侵权产品页面详情显示产品单价88-108元,月销量996件,累计评价8473个;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梧桐公司在本案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

5.付燕萍为本案维权支出了相应的诉讼代理费用、公证费用;

6.涉案侵权产品为健身器材,系功能性产品,产品外观设计对其具有一定贡献;

7.付燕萍与梧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圣友曾存在合伙关系,但根据双方陈述,双方至迟在2017年3月已经终止合伙关系;

8.梧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7月13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付燕萍专利号为ZL20163019××××.6、名称为“健腹器(YN-05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付燕萍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6万元;

三、驳回原告付燕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原告付燕萍负担4892元,由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451元。

原告付燕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永康市梧桐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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