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754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村XX号。
经营者:杨玉花。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村XX号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卡宾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