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2111号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11号之二4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5710155437。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视佳医眼镜城,经营场所合川区合州商城二楼,注册号500382600727789。
经营者:陈层林,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合川区视佳医眼镜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司徒尚炎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