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45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彬,1965年3月15日生,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长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