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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先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5082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陈先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陈先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082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理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瀚波,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先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小商品市场2区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XE88D1K。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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