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082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理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瀚波,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先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小商品市场2区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XE88D1K。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