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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10766号
案件名称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源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10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源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龙欣工业园**第**iv>法定代表人:刘黄金。

上诉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宅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源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塑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源达塑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宅科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源达塑胶公司赔偿小宅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事实与理由:一、源达塑胶公司系VR眼镜产品领域的生产厂家,其在阿里巴巴网店中宣称为“厂家直销",且涉案侵权产品库存量显示为9万多件,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

二、小宅科技公司涉案商标及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源达塑胶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涉案商标应当有所了解,源达塑胶公司明知而为侵权,具有主观恶意。

三、小宅科技公司曾就涉案商标进行诉讼维权,相关案情与本案相似,法院判赔金额远高于本案一审判决金额,一审判决金额过低。

小宅科技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犯小宅科技公司第2172032号“BOBOVR”商标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3D虚拟眼镜产品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使用“BOBOVR”被控侵权标识;

2、赔偿小宅科技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宅科技公司于2016年09月12日在国际分类第9类申请注册“BOBOV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包括3D眼镜等,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4日至2027年11月13日。

2018年4月9日,小宅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4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陈杨登陆阿里巴巴电商平台,进入“源达塑胶公司”网店购买了“厂家直销新款第四代VR3D虚拟现实眼镜游戏头盔暴风手机影院批发”1个,该产品售价为19.60-24.50元/个,30天内0件成交,0条评价,拿样价为22元/个。

2018年4月23日,公证处代为签收了一投递单编号为5738221410的德邦快递(包裹)。

2018年6月2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杨对包裹的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察看,确认该包裹系其网络购买所得,现场拆开该包裹对其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公证人员对该包裹重新包装并使用公证处封条及证物封存专用胶带进行密封交由陈杨保管。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陈杨打开公证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局域网进入Internet,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登陆其“阿里巴巴”账号,察看购买商品的订单详情、物流详情、产品详情、商家主体等相关信息。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厦鹭证内字第24681号公证书。

庭审中拆开上述公证书所附封存物,经查看,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件VR3D眼镜,产品的正面、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注有“BOBOVR”的标识。

为证明维权费用及合理开支,小宅科技公司提供了34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及运费的公证订单截图、800元公证服务费用的票据。

原审法院认为,小宅科技公司系第2172032号“BOBOVR”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源达塑胶公司销售标注有“BOBOVR”标识的VR3D眼镜,与小宅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BOBOVR”在字形、读音上完全一致,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

因此源达塑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宅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小宅科技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源达塑胶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源达塑胶公司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小宅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为8000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源达塑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宅科技公司第21720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括立即停止在3D虚拟眼镜产品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使用“BOBOVR”被控侵权标识;

二、源达塑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宅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小宅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小宅科技公司负担500元,源达塑胶公司负担800元。

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宅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侵权损失或源达塑胶公司的侵权收益。

关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小宅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仅为搜狐网上展示的涉案商品照片,无法体现和反映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市场价值。

关于源达塑胶公司侵权行为的影响,侵权商品上无任何信息指向源达塑胶公司,源达塑胶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上显示的成交量、评价亦均为零。

此外,小宅科技公司提交合理维权费用的票据不足千元。

综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小宅科技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深圳小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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