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58号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
法定代表人:赵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新楼村新厝区5巷**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初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