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9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湄,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蚌岗路**(一楼西、二、三楼)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E。
法定代表人:胡青海。
被告:胡青海,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之想,女,系被告公司职员。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海科技有限公司、胡青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6××××.5)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伟彬负担。
原告钟伟彬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