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教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春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北京泊菲莱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B07/div>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教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教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北京泊菲莱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泊菲莱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52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教金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号为20112024××××.1、名称为“一种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作出的第32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中教金源公司在其书面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8和证据9,该证据为教科书《真空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但原审法院却不予采纳,属于程序违法。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9和证据5均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三通旋塞30的内塞37,分别与证据9的阀座和证据5中的阀座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三、中教金源公司在二审询问中补充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证据2真空旋塞13的阀底座为真空杯,并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证据2中真空旋塞13的功能与涉案专利中真空杯的功能相同,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三通旋塞30与真空旋塞1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证据8出版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案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9未在无效审理程序中提交,依法在诉讼程序中不应审查。
二审询问中增加的上诉理由在本案一审以及上诉状中均未提及,应不予审查。
被诉决定已经对涉案专利以及证据公开内容进行了详细评述,对是否属于公知常识以及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等问题已予认定,坚持被诉决定意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以及被诉决定。
泊菲莱公司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中教金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中教金源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专利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8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号是20112024××××.1,申请日是2011年7月14日,授权时专利权人为陈磊,后变更为泊菲莱公司。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包括阀芯(2)和阀座(3),阀芯一端设有手柄(1),阀座底部设有半球型真空杯(6),该玻璃阀为圆锥体,所述圆锥形阀座的侧壁上设有多个管路,所述圆锥形阀芯上对应设置多个与所述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其特征在于: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通路真空玻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侧壁上的管路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
所述设置在阀芯上的通孔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多通路真空玻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侧壁上的管路均匀设置在侧壁上,所述与侧壁上的管路对应的通孔均匀设置在阀芯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通路真空玻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呈中空状,阀芯壁上设置6个与所述阀座侧壁上的管路配合的通孔;
相邻两通孔分别通过设置在中空阀芯内的环形通道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通路真空玻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呈中空状,阀芯壁上设置4个与所述阀座侧壁上的管路配合的通孔;
相邻两通孔分别通过设置在中空阀芯内的环形通道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通路真空玻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芯呈中空状,阀芯壁上设置2个与所述阀座侧壁上的管路配合的通孔;
通孔通过设置在中空阀芯内的环形通道连接。
”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有以下内容:已有的高真空玻璃阀,阀座底部带有半球形真空杯以保证密封性,同时通过转动高真空阀芯使其锥形体上的小孔与管路相通来将整个阀体抽成真空。
然而,锥形高真空塞在转动过程中容易往外松脱导致泄漏或者掉落造成破损。
针对涉案专利,中教金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11年2月3日、公开日为2011年9月28日、公开号为CN20199331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日为2002年5月2日、公开号为US2002/20050294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2公开了一种疏散和隋性气体导入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28-40段,附图1-3):“图1和图2均显示符合本发明的疏散和惰性气体导入装置的结构。
图1和图2分别是顶视图和前视图。
在顶视图图1中,布置在上侧的线是排气线10,而布置在下侧的线为惰性气体导入线20。
在前视图图2中,排气线10隐藏在惰性气体导入线20后面,且图中只能看到右端部分。
排气线10的一端(图中的右手侧)连接至真空旋塞13的一个端口,即经由法兰11(改装型SKK40,通过在玻璃法兰表面形成一个O形环槽并在槽内设置一个由氟橡胶(###商品名)制成的O形环以确保气密性)的端口13a。
真空旋塞13的另一个端口即端口13b的前端部插入溶剂捕集器15中、溶剂捕集器15通过法兰16(KN50)连接到管17,且一个真空泵(未示出)与管17的端部相连。
……溶剂捕集器15浸于液氮存储位置的冷却剂桶(未示出)。
在排空合成装置的反应室(未示出)时,该溶剂捕集器用于将被排空气体中的冷凝溶剂(例如,卤素系溶剂、烃系溶剂、醚系溶剂、水和醇),以防止它们通过管17进入真空泵(未示出)。
在管17的中间连接分支管18a,且连接杨氏旋塞18至分支管18a的端部。
杨氏旋塞18用于在合成操作完成之后回收溶剂捕集器15内的大气压力。
……排气线10和惰性气体导入线20经由四个串联排列的三通旋塞30a至30d连接到合成装置的每个反应室(未示出)。
图3是一个显示三通旋塞30的截面图(通用于三通旋塞30a至30d)。
三通旋塞30由一个壳体35和装在外壳35内的内塞37组成。
壳体35具有一个圆形截头圆锥形状、并在其内表面上形成一个磨光面。
在壳体35的侧表面上设置第一个端口31、第二个端口32和第三个端口33。
在本实施例中,第一个端口31和第二个端口32位于壳体35侧表面的一侧(图3的上侧),沿内塞37旋转轴的方向布置,第三个端口33(图3的下侧)在侧表面的相反侧。
内塞37的外表面用作磨光面、且经由磨光面在壳体35内部安装奏内塞37具有两个通孔38a和38玩以便于旋转轴线倾斜交叉。
当内塞旋转180度时,可通过一次操作切换第一个端口31经由通孔38a与第三个端口相连的状态和第二个端口经由另一个通孔与第三个端口相连的状态。
在壳体35的前端部设置一个大体呈球形的腔(真空腔)36并降低真空腔36的内部压力。
通过这种结构,内塞37被吸向真空腔36,因此能够防止内塞37在反应室内部加压时被推出壳体35。
与此同时,在旋塞的磨光面上施加一个压力,由此保持较高的气密性。
如图3所示,排气线10连接至三通旋塞30的第一个端口31,惰性气体导入线20连接至三通旋塞30的第二个端口32,且合成装置的反应室(未示出)连接至三通旋塞30的第三个端口33。
通过这种结构,当操作三通旋塞30时,可通过一次操作瞬间切换合成装置的反应室(未示出)连接至排气线10的状态与反应室连接至惰性气体导入线(或者相反的方向)的状态。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防止大气在排气后的线路切换操作期间泄漏到反应室中。
” 证据2中文译文第4-15、22段中记载有如下内容: 发明背景: 在分子不对称催化剂的合成过程中,如果用于排气至反应室的线(排气线)和用于导入惰性气体至反应室的管线(惰性气体导入线)使用相同的玻璃管,如果空气等在排气工序与惰性气体导入工序切换操作期间泄漏到反应室,反应室内部有可能出现污染问题。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已经提出了一种将排气线和惰性气体导入线经由三通旋塞(具有三个端口的旋塞)连接至反应室的结构。
通过使用该结构,可实现排气工序与惰性气体导入工序的快速切换,因此能够防止空气泄露到反应室中。
然而,当采用三向旋塞时,需要注意的是内塞有可能在向反应室内部施加压力时被推出壳体,且反应室内部可能会存在空气污染。
此外,如果内塞在大力作用下弹出,会导致安全问题。
发明概述: 本发明的提出考虑到有关分子不对称催化合成装置中排气线和惰性气体导入线的传统结构的上述问题。
根据本发明提出了一种疏散和惰性气体导入装置,包括: 连接至一个真空泵的排气线;
连接至一个惰性气体供给源的惰性气体导入线;
连接至一个反应室的共用线;
和三通旋塞,第一个端口连接到排气线,第二个端口连接到惰性气体导入线,第三个端口连接到共用线,以通过改变一个内塞的旋转角度切换第一个端口连接至第三个端口的状态与第二个端口连接至第三个端口的状态,该三通旋塞具有一个课题前端设有真空腔且真空腔将内塞吸向壳体前端的结构。
在本发明的疏散和惰性气体导入装置中,用于排空反应室的管线(排气线)和用于导入惰性气体至反应室的管线(惰性气体导入线)由不同的系统组成,且这些管线和反应室通过具有上述结构的三通旋塞相连。
当三通旋塞旋转时,可通过一次操作迅速实现反应室疏散状态与反应室惰性气体导入状态之间的切换。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防止空气在线路切换操作过程中泄漏至反应室。
此外,三通旋塞还配备了设置在前端且减压至真空的真空腔,因此不存在旋塞内塞会在反应室内部加压时被推出的可能危险。
另外,旋塞的表面压力保持在较高水平,因此能够可靠地防止内部反应室排气时的地面泄漏。
由于以上所述,能够抑制反应室中的空气污染因素。
另外,本发明的疏散和惰性气体导入装置具有操作方面的良好安全性。
…… 排气线通过捕集器与真空泵相连。
证据3:公开日为2011年4月7日、公开号为US2011/0081281A1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4:公开日为2011年4月27日、公开号为CN20181187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中教金源公司认为: 1)阀芯上对应设置多个与所述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
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仅为“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
该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
证据2第29段及附图2公开了一种真空旋塞13,其底部设有半球型真空杯,在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13b。
可见,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阀座底部设有半球型真空杯,该玻璃阀为圆锥体;
(2)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
证据2第29段及附图2公开了一种真空旋塞13,其底部设有半球型真空杯,在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13b。
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了技术启示。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6年9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副本送给泊菲莱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泊菲莱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证据3的中文译文模糊不清,应视为未提交。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日将泊菲莱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中教金源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中教金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重新提交了证据2、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9日将中教金源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重新提交的证据2、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转送给泊菲莱公司,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泊菲莱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8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1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过程中: (1)中教金源公司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下称证据5):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1966年4月第3次印刷的《玻璃吹制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54、155页页的复印件,并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证据5副本转送给泊菲莱公司。
证据5公开有以下内容:“管闩的形式可分为两路式与三路式两类(图5-3),用于真空系统的管闩,因为处理的是气体而非液体,所以孔穴之间不一定要封上小管,亦可仅仅开上孔穴,如苏联的真空系统用管闩标准,可见图5-4及表5-3”(参见证据5的正文第154、155页,图5-3、5-4)。
(2)中教金源公司当庭明确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和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公开。
(3)泊菲莱公司对证据1-5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无异议。
对于中教金源公司两次提交的证据2、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证据2、3的公开内容以在无效宣告请求日提交的相关中文译文为准,虽然在请求日提交的中文译文整体上比较模糊,但总体上也基本能识别并理解相关技术方案,并且泊菲莱公司也未指出该译文具体哪些部分无法识别,而且中教金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提交了清晰的中文译文供参考,因此,如果泊菲莱公司在口审过程中仍未指出该译文具体相关内容不能看清,则视为泊菲莱公司对于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泊菲莱公司表示同意,并且在口审过程中未对于证据2、3相关中文译文具体内容提出异议。
(4)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理由和事实充分陈述了意见。
2017年4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定: 一、关于新颖性 证据1公开了一种新型玻璃高真空实验测试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图2、3):“如图1所示,一种新型玻璃高真空实验测试系统,包括由气路连接管连接的机械真空泵A、可伐接头C、缓冲球D、玻璃扩散泵E、液氮冷阱F、高真空部P和低真空部Q,……并实现高低真空的转换。
本实用新型中的所有阀门都采用玻璃真空阀门,更好的保证了气密性。
其中阀门01、04、05、06、07、08、09、10、11为二通玻璃真空阀门。
二通玻璃真空阀门的构造见图3,三通玻璃真空阀门的构造见图2”。
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图2、附图3可以获得以下内容:所述二通玻璃真空阀门和三通玻璃真空阀门包括阀芯和阀座结构,阀芯一端设有手柄结构,阀座底部设有大致呈半球型的杯状结构,该玻璃阀整体上大致呈圆锥体,所述圆锥形阀座的侧壁上设有管路,所述圆锥形阀芯上对应设置与所述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涉案专利限定了“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而证据1中并不存在相应的结构,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因此,上述区别使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质上区别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同时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关于创造性 (一)关于权利要求1 中教金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3和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2公开了一种疏散和隋性气体导入装置。
从技术特征对比来看,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内容相比,证据2的“三通旋塞30”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证据2的“壳体35”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阀座”,证据2的“内塞37”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阀芯”,证据2的“壳体35侧表面上设置的端口31、32、33”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圆锥形阀座的侧壁上设有的多个管路”,证据2的“内塞37具有的通孔38a、通孔38b”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圆锥形阀芯上对应设置多个与所述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而从证据2的阀座底部为大体呈球形的真空腔36。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中教金源公司主张:1)证据2的真空旋塞13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技术启示;
2)公知常识性证据5的图5-4A和5-4C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技术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从整体技术方案来看,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已有的高真空玻璃阀,阀座底部带有半球形真空杯以保证密封性,同时通过转动高真空阀芯使其锥形体上的小孔与管路相通来将整个阀体抽成真空。
然而,锥形高真空塞在转动过程中容易往外松脱导致泄漏或者掉落造成破损”,然后记载了其发明目的为“本实用新型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具有抽真空管的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以构成一个实验环境更稳定和整体密封性更高的在线采样装置”,进而记载了工作方式及技术效果“本实用新型申请的玻璃阀在阀座底部的半球形真空杯上设置管路,从而可以通过该管路对与玻璃阀联通的测试仪的在线采样装置抽真空。
该管路设置在阀座的底部,避免了由于抽真空管路设置在侧壁上而导致的泄气;
同时,负压的作用,也使操作者在旋转手柄时,不会因为用力不得当导致的阀芯向外移而产生系统漏气。
此外,由于阀体是玻璃制成,同时避免了金属对部分微量气体的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使实验环境稳定性增强”(参见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
而在证据2中的技术方案中,三通旋塞30底部设置了大体呈球形的真空腔36,根据该文字描述并结合证据2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由于证据2的真空腔为整体式球形结构,因此为了“降低真空腔36的内部压力”,应当通过转动阀芯使真空腔与壳体侧壁上的管路相通以对真空腔36进行降压操作。
所以,证据2的三通旋塞30实际上正是涉案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故其也存在着涉案专利所记载的相应技术问题。
证据2的公开内容如前所述,根据关于真空旋塞13的相关记载可知,证据2的真空旋塞13设置有两个端口,其中位于阀座侧壁的一个端口13a连接排气线10的一端,位于阀座底部大致中心位置的另一个端口13b插入溶剂捕集器15中,该溶剂捕集器用于将被排空气体中的冷凝溶剂,以防止它们通过管17进入真空泵。
由此可见,从工作原理来看,真空旋塞13的阀座底部是作为端口13a和13b的气体通道,即气体由排气线10通过端口13a进入真空旋塞,进而通过阀座底部后经由端口13b进入溶剂捕集器15中,所以,从特征对比而言,真空旋塞13的阀座底部虽然大致呈球状,但并不是真空杯,即真空旋塞13的阀座并不涉及以抽真空的方式将阀芯保持在阀座内的发明构思,相反地,其应当作为气体通道而无法是真空状态;
此外,从证据2的文字描述及附图3可以看出,真空旋塞13仅在阀芯壁一侧对应设置一个可与管路相通的孔,并非如证据2的旋塞30以及涉案专利的阀芯上对应设置的多个与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
而且,真空旋塞13的侧壁仅有一个管路而非多个。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2的真空旋塞13的相应结构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其与证据2的旋塞30在结构、工作原理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实质性差异,其也没有给出对证据2的旋塞30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5公开内容可知:图5-3的管闩的阀座侧壁上设置多个管路,并且在阀芯上设置了可与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而阀座下部并没有真空杯结构;
而在图5-4的管闩中,相对于5-3的阀芯上述设置通孔的结构,其阀芯是中空的,在中教金源公司主张的图5-4A和5-4C管闩结构中,管闩仅在阀芯壁一侧对应设置一个可与管路相通的孔,虽然管闩阀座底部大致呈球状的并且中心位置设置有管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由于阀芯是中空结构,并且管闩阀芯壁设置的单侧孔仅能连通一个管路,阀座底部中心位置的管路与阀芯壁单侧孔连通的管路才能构成连通的气体通道,该管路既不涉及以抽真空的方式将阀芯保持在阀座内的发明构思,相反地,由于其作为气体通道而无法是真空状态,因此与证据2的真空旋塞13结构类似,证据5的相应结构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其与证据2的旋塞30在结构、工作原理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实质性差异,其也没有给出对证据2的旋塞30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此外,针对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通过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取得了“避免了由于抽真空管路设置在侧壁上而导致的泄气及因为用力不得当导致的阀芯向外移而产生系统漏气”的有益效果,中教金源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以证据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化学实验室自动和其它应的阀组实验室玻璃器皿,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1-52段,附图3a-3d):“图3a至3d描述实验室玻璃器皿传统采用的配备三个入口/出口管301、301a和30lb的常规插入式旋转“旋塞”阀门的第二种结构、组件及操作。
图3a描述包含外封套且内部设置用于旋转承接塞子和把手组合(例如,包含可见元件310和311)的圆锥形或圆柱形腔的常规实验室玻璃器皿阀体303。
图3b描述塞子350的剖面图,以虚线示出通过塞体314的两个倾斜通道钻孔315a和315b。
塞子350通常还包括一个端盖区111,其具有槽116用于承接固定套环、弹性环或夹子,如图3a中所示的312。
图3c至3d描述可通过旋转塞子选择的两种可能的流动路径模式。
在该示例中,通过180度的旋转分离这两种流动模式的关联角位置。
应注意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且没有允许同时互连所有三个入口/出口管的模式。
可通过旋转塞子至通道钻孔315a和315b不与入口/出口管301、302a和310b对齐的任何一个角位置范围完全阻断流量。
尽管未在传统玻璃器皿中发现,具有创造性的一个观点是通过塞体314的这两个倾斜通道钻孔315a和315b并非必须为共面。
例如,通过塞体314的这两个倾斜通道钻孔315a和315b之一可与图3d中所示的方向呈90度。
在此类装置中,仍然可通过旋转塞子选择两种可能的流动路径模式,但应通过90度的旋转分离这两种流动模式的关联角位置。
这两种流动模式是相互排斥的,且没有允许同时互连所有三个入口/出口管的模式。
可通过旋转塞子至通道钻孔315a和315b不与入口/出口管301、302a和310b对齐的任何一个角位置范围完全阻断流量”。
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公开内容相比,证据3的“三通旋塞350”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证据2的“阀体303”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阀座”,证据2的“塞体314”对应于涉案专利的“阀芯”,证据2的“入口/出口管301、302a和310b”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圆锥形阀座的侧壁上设有的多个管路”,证据2的“通道钻孔315a和315b”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圆锥形阀芯上对应设置多个与所述阀座管路相通的通孔”。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阀座底部设有半球型真空杯;
2)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
3)该玻璃阀为圆锥体;
而证据3阀座底部为开放结构,没有半球状真空杯,因此也没有真空杯中心位置的管路,同时证据3也未明确公开该玻璃阀为圆锥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中教金源公司主张被证据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前述评述可知,证据2及公知常识性证据5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对于证据3的旋塞350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取得了有益效果,中教金源公司也没有提供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2、或证据3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权利要求2-6 中教金源公司仅以证据4主张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均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故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中教金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9份证据,其中证据8、证据9未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 1、被诉决定;
2、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3、被诉决定中的证据1;
4、被诉决定中的证据2;
5、被诉决定中的证据3;
6、被诉决定中的证据4;
7、被诉决定中的证据5;
8、王晓冬等编著,《真空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2016年1月第5次印刷;
9、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8年4月16日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涉及内容为王晓冬等编著,《真空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2016年9月第1次印刷。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1、被诉决定中的证据1;
2、被诉决定中的证据2;
3、被诉决定中的证据3;
4、被诉决定中的证据4;
5、被诉决定中的证据5;
6、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在原审过程中,中教金源公司陈述以下意见: 1、对于被诉决定关于新颖性的认定不再争议。
2、针对创造性的认定,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证据2中真空旋塞13与三通旋塞30结合起来给出了技术启示。
此外,证据5能够证明该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3、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的区别特征(2)与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一致,该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原审法院认为: 中教金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证据8、证据9并未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不应作为评判被诉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
证据2在三通旋塞的前端设置减压至真空的大体呈球形的真空腔36的方式实际上正是涉案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所描述的现有技术,证据2中显然仍存在涉案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问题。
证据2没有给出对证据2三通旋塞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证据5所公开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中的真空杯结构完全不同,亦没有给出对证据2的旋塞30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证据2、或证据3结合证据2和公知常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6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中教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中教金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且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中的证据2、证据3、证据5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中教金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8、9是否应予采纳;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中教金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8、9是否应予采纳 在专利权无效审查诉讼程序中,一般来说不应当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但是,由于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均已知悉和了解的,对于当事人在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新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避免专利权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故在保障各方当事人有机会充分陈述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采信。
本案中,中教金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8、证据9均系《真空技术》高等学校规划教材,证据8的出版日期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不能作为本案公知常识证据,故本院仅认定证据9可以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予以考虑。
原审法院认为证据9不应作为评判被诉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创造性的判断中,应当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及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均进行整体考量,对现有技术中技术信息的理解,应当基于其技术方案的整体环境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理解,不能脱离该技术方案而对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进行单独考量,尤其要把握该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与其它特征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中教金源公司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之一是,其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已被证据5、9公开,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5公开有以下内容:“管闩的形式可分为两路式与三路式两类(图5-3),用于真空系统的管闩,因为处理的是气体而非液体,所以孔穴之间不一定要封上小管,亦可仅仅开上孔穴,如苏联的真空系统用管闩标准,可见图5-4及表5-3”。
根据上述内容及图可知:图5-3的管闩的阀座侧壁上设置多个管路及通孔,但阀座下部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所述的真空杯。
图5-4的管闩阀座底部中心位置虽设置有管路,但该管路并无涉案专利所述可以用来抽真空使真空杯保持真空状态放置阀芯脱落的装置,故证据5并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
证据9第313-314页及图13-17公开有以下内容:“玻璃真空活塞由开有孔的锥形芯子及带有连接管的外套组成,芯子与外套之间的接触面是磨光面,其间涂以真空封脂以取得密封。
气体的通路由芯子里的孔和所对准的连接管决定,转动芯子便可控制气体通路”“玻璃真空活塞,活塞按连接管道的数目分为二通、三通或多通活塞”“在图13-17(b)中(2)(3)两种较(1)的形式密封更好,因在使用中有大气压力将锥芯往内压”。
根据上述内容及附图可知,证据9中公开的玻璃真空活塞,其球状部件属于气体通路,而非真空杯,也并未公开“在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区别技术特征。
故证据9并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亦不能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中教金源公司前述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教金源公司还在本案二审询问中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不具备创造性陈述了新的上诉理由,认为证据2真空旋塞13的阀底座为真空杯并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13b,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三通旋塞30与真空旋塞13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
应当说,中教金源公司在二审补充的新的上诉理由既不是被诉决定的审查内容,也不属于原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原则上也不属于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
同时,经审查证据2公开有以下内容(如图所示):排气线10的一端(图中的右手侧)连接至真空旋塞13的一个端口,即经由法兰11(改装型SKK40,通过在玻璃法兰表面形成一个O形环槽并在槽内设置一个由氟橡胶(###商品名)制成的O形环以确保气密性)的端口13a。
真空旋塞13的另一个端口即端口13b的前端部插入溶剂捕集器15中、溶剂捕集器15通过法兰16(KN50)连接到管17,且一个真空泵(未示出)与管17的端部相连。
根据上述内容及图可知:气体由排气线10通过端口13a进入真空旋塞13,然后通过其大致呈球形的阀座底部进入端口13b,然后再进入溶剂捕集器15。
真空旋塞13的阀座底部并不是真空杯,而是属于气体通道,故证据2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
并且,中教金源公司在第二项上诉理由中认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l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阀座的真空杯中心位置设有与阀芯垂直的管路,但第三项上诉理由又主张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两项上诉理由互相矛盾,故其第三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中教金源公司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中教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58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27日 涉案专利 专利号为20112024XXXX.1、名称为“一种多通路高真空玻璃阀”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
公知常识新证据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教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北京泊菲莱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北京中教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32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专利权无效审查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公知常识新证据的采信 裁判观点 在专利权无效审查诉讼程序中,一般来说不应当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材料。
但是,由于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均已知悉和了解的,对于当事人在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新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避免专利权无效程序的循环往复,故在保障各方当事人有机会充分陈述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采信。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