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599号原告:王雪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南客村。
法定代表人:靳辉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英,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见龙,河北庞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丹诉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艺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雪丹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艺树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雪丹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丹撤回对被告石家庄艺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雪丹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