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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钟阳开、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949号
案件名称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钟阳开、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阳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49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阳开,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倩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之。

法定代表人:李盛平,该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蔓,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启亮,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阳开、江门市蓬江区索盟灯饰有限公司、江门市艺魅饰尚灯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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