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8知民初11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君鑫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万达广场****商铺。
经营者:王亚君,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云,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君鑫百货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君鑫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君鑫商行)的经营者王亚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凌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人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君鑫商行辩称,第一,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
答辩人销售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产品是被答辩人生产的真实产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
答辩人作为一个对外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销售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性,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销售的涉案产品不是其品牌产品。
答辩人的销售行为没有误导广大消费者错误认知,所有收益都为合法收益,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答辩人所售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能够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1.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从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店合法进货购买,然后对外销售,且答辩人有进货凭证及交易明细可以佐证。
采购价是正规商品价格,销售价也合乎国家规定的价格,无论是采购和销售行为都是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答辩人也从未从任何渠道知晓其所采购的商品存在侵权风险。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答辩人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答辩人认为涉案商品是真实的,不存在侵犯被答辩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该商品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属实,那答辩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
原告如果要起诉,应该起诉提供货物给答辩人的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店。
我们也有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店与被答辩人签的赔偿和解协议作为佐证。
2.被答辩人起诉要求赔偿2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总共计进货12盒,单价18元,总价216元,可以看出答辩人系合法进货,不存在刻意用假货骗人或谋取暴利的行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意图。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2万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3.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数额,如果认定答辩人侵权,那被答辩人的损失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答辩人所得利益经行赔偿,被答辩人漫天要价2万元没有任何理由。
4.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述其芦荟胶系列产品在中国销量巨大,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不真实的,中国市场上化妆品种类巨多,被答辩人的产品只是九牛一毛,根本没有知名度。
如果法院认定答辩人存在侵权,但并不会对被答辩人利益产生任何影响。
综上,答辩人系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正常市场供货价从多年合作的供货商处拿货,在自己店内合法销售,不存在故意销售假货侵犯被答辩人的商标权利。
请求贵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在韩国注册成立的化妆品公司。
2013年5月7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
润肤油;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品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
2012年6月7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商标。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香水、化妆浸液、油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具。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标排他用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在中国行政区域内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排他性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并可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对侵犯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根据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7628号《公证书》记载,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河南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的公证员韩某公证工作人员张某同李印杰于2019年5月20日来到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与丰收路交叉口万达广场三楼的一家名为“海蚂蚁全球购”的商店,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购买子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产品两盒,取得刷卡小票及票据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产品及相关票据,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产品及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购买产品及相关票据交由李印杰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全某督。
经当庭拆封比对,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有两盒芦荟胶、银联POS单、商品小票。
其中,POS单上印有“君鑫海蚂蚁全球购焦作万达广场店”字样,商品小票上印有“焦作万达海蚂蚁全球购”字样。
芦荟胶圆盒的正上方显示有绿色英文字母“NATUREREPUBIC”,字母下方有四块叠加的芦荟切块,该切块右边显示有英文及数字92%,数字下方显示一行英语,英语下方显示四行韩文,韩文下方显示有圆形芦荟标志,盒底显示的是韩文、英文、日文的产品说明,该产品的盒盖边缘印有凸起的“NATUREREPUBIC”字母,盒底的外圈印有NATUREREPUBLIC字母。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纳益其尔会社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该图案系防伪标识,左侧自下而上第二片叶子内侧有锯齿状,右侧自下而上第三片叶子有回钩,左侧自下而上第一片叶子有双层纹路,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印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回钩、双层纹路。
另查明,君鑫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亚君,注册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食品(按有效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君鑫商行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由平顶山市卫东区海蚂蚁全球购百货用品商店购入。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使用许可合同、公证书、门店调货单、银行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君鑫商行是否存在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君鑫商行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一、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0494197号商标使用权,其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以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方式取得了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使用权。
原告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就本案来讲,君鑫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正面顶部以及侧面、底部均有“NATUREREPUBLIC”的英文字样,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形状、字体、字形等方面在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以一般消费者难以进行区分,且销售的芦荟胶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滋养霜、化妆品”为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芦荟胶与正品芦荟胶的防伪标识不同,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确认被诉侵权芦荟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君鑫商行抗辩不认同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辨别被控侵权芦荟胶产品真假的方式,但无法提供证明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产品品系原告许可生产或销售的正品的证据,故君鑫商行销售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被告君鑫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但君鑫商行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符合此类商品正常流通的一般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本案中君鑫商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当支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结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交的公正费发票,综合考虑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开支为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君鑫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君鑫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支出的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200元,由被告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君鑫百货商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