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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知刑初14号
案件名称金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黔01知刑初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

现被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雪飞,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0140993。

辩护人:潘璐,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12005210338。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四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杨红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文及其辩护人袁雪飞、潘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9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民警在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屋内,抓获正在制作成品酒的被告人金文,现场查获标识为“飞天茅台酒”的成品酒30瓶,标识为“习酒窖藏19**雅致版”的成品酒178瓶,标识为“金质习酒”的成品酒4瓶,标识为“红花郎酒”的成品酒12瓶,以及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吹风机1个、铁锤1个、茅台酒打包带1捆、茅台酒瓶1000个、封口胶2卷、习酒窖藏19**雅致版手提袋600个、习酒窖藏19**雅致版酒瓶3300个,习酒窖藏19**雅致版包装瓶50个、金质习酒酒瓶50个、金质习酒酒瓶盖50个。

经所有权单位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上述产品均为假冒。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从被告人金文处查获的成品酒共计价值人民币131814元。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金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文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金文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第3159141号。

“”商标、“”商标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分别为第9000975号、第6064764号。

“”商标系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许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号为第230457号。

上述商标均在法定有效保护期内。

2019年9月,被告人金文开始在租住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屋内生产假冒的茅台酒、习酒等。

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金文抓获,并查获飞天茅台酒30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178瓶、金质习酒4瓶、红花郎酒12瓶、茅台酒空瓶等相关包装材料、打包机、压盖机等作案工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别,公安机关查扣的上述成品酒及包装材料均不是权利人所生产或权利人授权其他单位生产的产品。

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案发日为基准日,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飞天茅台酒(带杯)30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178瓶、金质习酒4瓶、十年红花郎12瓶总值为131814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银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条有人在制作假酒的情报,该所侦查员于10月29日17时许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内,将正在制作假茅台酒、习酒的被告人金文当场抓获,并从出租屋内缴获制作的成品假飞天茅台酒30瓶、假习酒窖藏19**雅致版178瓶、假金质习酒4瓶。

随后在出租屋外,将正准备来找被告人金文拉酒的柏某抓获,并从柏某驾驶的一汽丰田牌轿车(车牌:贵A×××**)后备箱中缴获成品假飞天茅台酒28瓶、假15年陈酿茅台酒1瓶、假习酒窖藏19**雅致版7瓶。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2、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0月29日1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银晖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贵阳市南明区出租屋内抓获正在制作假酒的被告人金文。

紧接着,在该出租屋马路对面将柏某抓获。

被告人金文交代2019年9月至今在该出租屋内假冒注册商标制作假酒,柏某交代是自己提供散酒让被告人金文帮其制作的假酒的犯罪事实。

当日,被告人金文及柏某被传唤至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3、传唤证、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于2019年10月29日传唤被告人金文及柏某到该局接受讯问。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金文及柏某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并告知了被告人金文及柏某家属。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4、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证实2019年12月6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金文;

因证据不足,决定不逮捕柏某。

2019年12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对被告人金文执行逮捕并告知了其家属。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5、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2019年12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对柏某予以释放,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文及柏某的身份情况。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10月29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银晖派出所对被告人金文租用的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出租屋及对柏某的人身及驾驶的轿车(车牌号:贵A×××**)进行搜查,2019年10月30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扣押被告人金文持有的假飞天茅台酒30瓶、假习酒窖藏19**雅致版178瓶、假金质习酒4瓶、假红花郎酒12瓶、茅台酒空瓶等包装材料、打包机等物品;

扣押柏某持有的假假习酒窖藏19**雅致版7瓶、假15年陈酿茅台酒28瓶、手机一部(黑色VIVOX9)。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金文辨认出向其提供散酒并让其制作假酒的柏某。

柏某辨认出被告人金文、辨认出给其假酒的微信名为“忘掉过去,重新开始”的女子。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9、提取笔录,证实2019年10月29日,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银晖派出所对柏某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柏某签字认可。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0、第315914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限,并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1、第6064764号、第9000975号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限。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2、第23045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变更登记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注册有效期限,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贵州茅台酒(500ml、53%vol)30瓶、15年陈酿贵州茅台酒1瓶、贵州茅台酒28瓶,均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习酒窖藏19**(雅致版)(53°、500mL)7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53°、500mL)178瓶、金质习酒(53°、500mL)4瓶、习酒窖藏19**手提袋、空瓶、瓶盖等包装材料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包装生产,属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5、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十年红花郎(53°、500mL)12瓶属于假冒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已将该案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告知了被告人金文及柏某。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文此前无任何前科。

因为现场抓获,有现场抓捕同步录音录像,所以未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未制作现场指认笔录,但被告人金文已在现场指认照片中说明并签字。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18、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金文及柏某吗啡检测均为阴性。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二)物证1、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金文对犯罪现场的成品假酒及包装材料、生产工具进行了指认。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三)鉴定意见1、花价认结字[2019]2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案发日为基准日,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飞天茅台酒(带杯)58瓶、15年飞天茅台酒1瓶、习酒窖藏19**(雅致版)185瓶、金质习酒4瓶、十年红花郎12瓶,总值为181991元。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四)证人证言1、柏某证言,证实金文的小名叫金老六,好像和王顺刚是亲戚关系。

我和他不熟,我以前是和王顺刚联系多一点,今天是我第一次打电话给他,叫他拿两个酒盒子给我,然后就被抓了。

金老六做假酒,我不知道。

我没有和他一起做,我今天就是叫他拿两个酒盒子给我,因为我有两件酒的盒子烂了,我叫他拿两个好的给我。

我向王顺刚购买假酒,都是和王顺刚联系,金文有没有参与,我不知道。

我没有参与金文制作假酒,我都没有加他微信,更没有金钱方面的往来。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金文供述:我在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租房子住,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就收废酒瓶、废纸壳卖,做这个生意有三年多了,到了2019年9月初的时候,我倒卖废酒瓶时认识一个姓秦的老板,然后他就给我说,叫我有兴趣的话,就和他一起做“酒”,然后他带我去他望城坡碧山小区的一个房间里,房间里面有做假酒的工具和材料,然后他就教我做“习酒1988”,学会后他就给我说,他生意好忙不过来的时候就叫我一起帮他做,然后他又介绍了一个姓黄的老板,这个老板是专门卖商标和包装材料的,然后有一天,通过姐夫哥王顺刚认识了一个姓柏的老板,然后就讲到做习酒的事情,后来商量好了后,柏老板拖来做酒的工具(打包机、打盖机),还有散酒,我联系黄老板购来习酒1988的包装标签、酒瓶,然后就在我望城坡租住的房屋里开始做假的习酒1988,做了14件(每件4瓶),做完后就一直摆在房间里的,然后今天(10月29日)早上,柏老板用一个面包车拖来一桶散装酒,然后他就叫我做,我就开始做,做了30件左右,下午五点钟左右,柏老板打电话给我,叫我拿两件做好的习酒1988出来给他,我刚打开门,警察就进来把我抓了。

做酒的这个房间是我租的房子。

我就是提供场地,工具是柏老板拿来的,然后他们那个要做,我就每件收20元的人工费。

向黄老板进买材料是我去买的,但是是柏老板拿的钱,我拿去付给黄老板的。

王顺刚是我姐夫哥、平时也是做假酒生意,电话是135××******,秦老板是四川人,也是做假酒生意,叫秦大友,电话是151××******,黄老板是卖商标和包装材料的,电话是138××******,其他具体身份不清楚,柏老板就是今天你们在望城坡路口抓的那个人。

我一共做了有30来瓶飞天茅台,40多件习酒1988雅致版(每件4瓶),两件红花郎、几瓶金质习酒,做的酒全部都在,还没销售出去。

这些酒都是帮柏老板做的,他拿去卖,其他的我不知道。

我们做的是贵州茅台酒和习酒1988雅致版、红花郎、金质习酒,主要是做习酒1988、茅台是学着做,但是他们说质量不行,红花郎、金质习酒没有材料,所以没得做。

制作习酒1988雅致版的过程先是把瓶子用酒洗干净,洗完后我就把瓶子灌满酒,灌满酒后就用打盖机把盖子盖上,盖完后,就把酒装在包装盒里,装完包装盒后就将4瓶酒装进包装箱里,把4个手提袋放在酒的上面,之后就用封口胶将包装箱封口,这样就做完了。

茅台酒的制作过程是先将瓶子用酒洗干净,洗完后就灌满酒,之后就用压盖机盖盖子,盖完盖子后就绑丝带,绑完丝带后就用胶套套住瓶盖和丝带,就用电吹风来烤,烤完后就贴瓶标,贴完瓶标后就将瓶子装进包装盒里,然后就将杯盒放进去,放进去后就将包装盒盖好,盖好后就将4瓶酒放在包装箱里,之后就放6个手提袋,之后就用封口胶来封口,然后再拿打包机来打包这样就做完了。

我们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习酒1988雅致版、红花郎、金质习酒没有经过厂家的授权。

我制作的假酒的原材料是联系黄老板,他给我送过来的,散酒是柏老板送来或者他叫人送来的。

制作假酒需要的工具有夹钳、压盖机、吹风机、打包机,具体有夹钳1个、压盖机1台,吹风机1个,打包机1台。

这些工具是柏老板拿来的。

我现在知道制作假酒是犯罪行为了。

我一共做了三次假酒,第一次是2019年9月底,具体日期记不到了,我做了14件习酒1988雅致版(每件4瓶),第二次是上个星期,我做了30来瓶飞天茅台,4瓶金质习酒,第三次就是昨天早上,做了30件习酒1988雅致版,这些酒是柏老板叫我做的。

9月底,柏老板拖来工具和散酒后,然后他叫我自己找卖商标的卖家,到时候他来付钱,然后我就负责给他包装做酒,第一次的材料只做了14件习酒1988,第二次是他叫我学下做其他的品种,于是我就进了点茅台酒和金质习酒的材料做了一些,不多,做出来他说质量不好,所以就没有做了,其他我什么都不管,只负责给他做,每件他拿20元钱的人工费给我。

我想到比我平时收瓶子要赚得多,所以也没多想。

我只负责做,做好就放在房子里面,他要的时候就打电话来给我说,他就自己拿去卖。

经质证,被告人金文及辩护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合法持有“”、“”、“”、”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注册商标保护期内,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金文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习酒1988雅致版、金质习酒、红花郎十年,涉案金额共计价值131814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对被告人金文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处罚。

关于被告人金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文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文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文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金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金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可对其适用缓刑。

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1814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72500元,暂存于本院保管账户,罚金剩余未缴纳部分,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查获并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具体详见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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