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62号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蒋石大围沙河工业区红太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D。
法定代表人: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昌工业区第**宿舍**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
法定代表人:黄晓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昌路****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E。
法定代表人:胡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第一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20183003906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逸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