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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睿智与深圳市金之华数码有限公司、朱武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74号
案件名称杨睿智与深圳市金之华数码有限公司、朱武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睿智;深圳市金之华数码有限公司;朱武甘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74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之华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武甘。

被告:朱武甘。

原告杨睿智诉被告深圳市金之华数码有限公司、朱武甘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杨睿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杨睿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睿智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杨 馥 维审判员 王 媛 媛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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