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68号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第五工业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毅,深圳市华勤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锦嵘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南村镇海顺路****(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锦嵘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包装机,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