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辖116号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8091674J。
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7173A。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洲头乡宗营村会信用代码91340826077214429F。
法定代表人:何才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宇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称,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是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系列倍捻机、纺纱机等智能新型纺织装备。
涉案“转杯纺纱机纱筒气动抬升机构”于2014年4月2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日,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给原告独占使用。
2020年4月27日,浙江日发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原告。
近日,原告发现被告安徽天宇公司购买、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经现场查看,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浙江泰坦公司制造并销售,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泰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转杯纺纱机纱筒气动抬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立即收回并销毁已经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工具;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安徽天宇公司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报请本院提级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转杯纺纱机纱筒气动抬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较为复杂,可以由本院提级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贾晓云 审判员 潘少华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鲁艺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