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249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园,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西花园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忠良。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盛福利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