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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阳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3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阳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阳义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188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义琴,经营地址: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义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以双方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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