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617号原告: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拉索尔大道****。
授权代表人:克里斯蒂安·杜布克,管理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武,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一: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桃园市桃园区兴华路**v>法定代表人:王雪红,董事长。
被告二:宏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新苗村****南侧>法定代表人:沈道邦,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院******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被告四: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务。
原告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L2公司)与被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电子公司)、被告宏达通讯有限公司(简称宏达通讯公司)、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京东世纪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L2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一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所拥有的第200910166722.3号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以下型号手机:HTCU11、HTCUUltra、HTCD10wDesire10pro;
二、被告二立即停止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所拥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以下型号手机:HTCU11、HTCUUltra、HTCD10wDesire10pro;
三、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在以下型号手机使用侵犯涉案专利全的方法:HTCU11、HTCUUltra、HTCD10wDesire10pro;
四、被告三、被告四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以下型号手机:HTCU11、HTCUUltra、HTCD10wDesire10pro;
五、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763185.00元;
六、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500000.00元;
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涉案专利权状态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为通信标准必要专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LTE通信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和8-12的保护范围。
原告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被告一发出许可协商请求,但被告一拒不回应。
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控制公司,持有被告二100%股权。
京东商城公开销售被告一、被告二制造、进口、销售的多款LTE手机。
被告三、被告四为京东商城的经营者。
此外,被告一、被告二在HTC中国官方网站销售、许诺销售多款LTE手机。
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共同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和8-12的技术方案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的规定,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查,针对涉案专利,宏达通讯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7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409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宏达通讯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1187号一审行政判决书(简称第11187号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认定有误,应对权利要求1-14的创造性重新进行评述,并据此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09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宏达通讯公司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前述所称生效的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L2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提起侵权之诉,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已被本院第11187号判决认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据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的效力目前已处于不稳定状态。
因此,依据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若有证据证明本院第11187号判决被随后的生效行政判决所撤销、涉案专利权被确定继续有效的,则原告L2公司可依据上述规定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L2移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宏达通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