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细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
再审申请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天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莞易步机器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