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64号原告:尤广国,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珣,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广国诉被告张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尤广国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