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508号原告:张涛,男,汉族,1987年0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海腾通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1D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7。
被告:夏文海,男,汉族,1991年0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原告张涛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海腾通讯行、夏文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96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325.96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