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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华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8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华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华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2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B。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珊珊,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华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中心****1D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9F。

法定代表人:王坚才。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市场****1D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1F。

经营者:刘雄昭。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华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2011××××.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手机配件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洪达茂手机配件商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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