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34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皇海歌厅。
经营者:杨生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皇海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之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2275元退还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